2026 年 10 月 27 日

自己先賣、先展出,專利也會沒了?從智財法院判決看新穎性與 12 個月優惠期

很多廠商以為:「只要別人沒抄,我自己先賣、先展出,應該沒關係吧?」其實不一定。專利要求新穎性,連你自己在申請前公開的產品、型錄、設計圖,都可能變成打掉自己專利的「先前技術」。

最近一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民事判決就是這樣:專利權人拿新型專利告別人侵權,結果法院發現,專利權人自己早在申請前,就把相同設計的圖面賣給另一個電廠工程使用,專利因此被認定不具新穎性,整件官司敗訴。

判決重點:自己賣出的設計圖,打掉了自己的專利

這件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民專訴字第 31 號)涉及一件「迴轉式攔污柵」新型專利。專利權人主張,被告在某電廠工程安裝的攔污柵落入專利範圍,請求賠償。

被告抗辯專利不具新穎性。法院查到,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之前,已經把另一個電廠工程的設計圖賣給業主,這份圖面揭露了相同的技術內容,因此構成先前技術,請求項 1 至 9 全部不具新穎性。最後,原告的請求被駁回,訴訟費用也由原告負擔。

換句話說:不是別人抄了你,是你自己先公開了。這種情況在製造業、工程業其實很常見。

什麼是「新穎性」?

依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發明在申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就不能取得專利(新型專利依第 120 條準用):

  • 已見於刊物:型錄、論文、說明書、官網、社群貼文都算。
  • 已公開實施:產品已經販賣、安裝、展示,別人可以看到或拆解了解技術。
  • 已為公眾所知悉:例如公開演講、展場口頭說明。

這裡的「申請前」不分是誰公開的,你自己公開也算。

自己破壞新穎性的 5 種常見情況

情況 為什麼有風險
參展先展出新產品 展場人人可看、可拍照,型錄也會流出去
官網、FB、YouTube 先發表 上線日期就是公開日期,網路存檔很容易查到
報價時附設計圖給客戶 沒有簽保密協議,對方又可自由轉給別人時,可能被認為已公開
先賣、先試賣、先安裝 產品交到客戶手上,就是公開實施的證據
研討會簡報、論文、投稿 刊物與公開演講都算公開

補救機制:優惠期(寬限期)

專利法給了一個補救空間:申請人自己公開(或非出於本意被公開)後,只要在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那次公開就不會被拿來否定你的新穎性與進步性。

專利種類 優惠期 法條
發明專利 公開後 12 個月內申請 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項
新型專利 公開後 12 個月內申請 專利法第 120 條準用第 22 條
設計專利 公開後 6 個月內申請 專利法第 122 條第 3 項

不過,優惠期不是萬靈丹,有三點要注意:

  • 期間一過就沒救:像上面這則判決,設計圖賣出後沒有在期限內申請,就無法主張。
  • 別人可能搶先:優惠期只排除「你自己那次公開」,如果別人看到後改良並先申請,你可能還是會遇到麻煩。
  • 國外不一定一樣:各國對優惠期的期間和適用情況規定不同,有些國家很窄。打算布局海外,最好在公開前就先申請。

這則判決給製造業的 3 個提醒

  1. 先申請,再展出、出貨、報價:新產品上市時程表裡,把「專利申請」排在第一個節點。
  2. 給圖面前先簽保密協議:設計圖、規格書標示「機密」,並和客戶簽 NDA,降低被認定為公開的風險,也保留營業秘密主張空間。
  3. 盤點已經公開的產品:列出最近一年參展、上架、出貨的新品,確認哪些還在優惠期內,盡快補申請。

常見問題

剛在展覽上展出新產品,還來得及申請專利嗎?

如果還在優惠期內,原則上來得及:發明、新型 12 個月,設計 6 個月,從公開那天起算。越早申請越好,因為期間內別人也可能根據你的展品提出申請。如果要申請國外專利,建議先確認目標國家的規定。

只給一家客戶看設計圖,也算公開嗎?

要看個案。如果對方有保密義務(例如簽了 NDA),一般比較不會被認為已經公開;如果沒有任何保密約定,對方可以自由轉給別人,就有被認定為公開的風險。最保險的做法還是先申請再提供。

專利被質疑沒有新穎性,就一定會被撤銷嗎?

不一定。要比對先前技術和每一個請求項的內容,有時可以透過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來縮小權利、保住專利。但如果先前技術就是自己完全相同的產品,通常很難救,所以事前預防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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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查證日期:2026-10-19|資料來源:專利法第 22 條、第 120 條、第 12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民專訴字第 31 號(司法院裁判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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