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機密和競爭優勢,而限制員工在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是否受到限制?
答案是:是的,受到限制。
根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並非絕對,必須符合以下四個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公司必須證明其具備獨特的營業秘密或技術,需要透過競業禁止條款來保護。
員工擔任的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員工必須接觸到公司的核心機密,才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必要。
競業禁止範圍具有合理性: 競業禁止的期間、地區、職業活動範圍等,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過度限制員工的職業選擇。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雇主提供合理的競業禁止補償: 公司必須給予員工合理的補償,以彌補其因遵守競業禁止條款而損失的收入。
若競業禁止條款不符合上述要件,即使員工簽署了,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影響競業禁止條款效力的因素
條款內容是否過於籠統或過於嚴苛: 如果條款內容太過模糊,或是限制範圍過大,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
公司性質: 不同產業的競業禁止條款,其合理性標準也不同。
員工職位: 高階主管與一般員工的競業禁止條款,其限制範圍可能有所差異。
員工的權益
若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不合理,可以尋求法律協助,主張該條款無效。
可以與公司協商,要求修改或取消競業禁止條款。
結論
競業禁止條款雖然能保護公司的商業利益,但也可能限制員工的職業發展。因此,勞資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仔細審閱條款內容,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保障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