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器;火藥及發射體;爆炸物;煙火。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火器及煙火產品。
特別包括:
爆炸性或煙火式的救援火焰信號;信號槍;個人防護用噴霧器;爆炸性煙霧信號彈、信號火箭照明彈;
武器用空氣槍;兵器用子彈帶;運動用槍、獵槍。
特別不包括:
武器用潤滑油脂(第4類);
武器用劍(第8類);
非槍砲的隨身武器(第8類);
非爆炸性煙霧信號器、救援雷射信號燈(第9類);
火器用瞄準望遠鏡(第9類);
火把(第11類);
聖誕拉炮(第28類);
玩具用雷管(第28類);
玩具空氣手槍(第28類);
火柴(第34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