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下來之後就放著不用?小心,註冊後連續 3 年沒有使用,商標可能被廢止。到時候不只品牌名稱保不住,別人還可能趁機申請相同的商標。
最近一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行政判決就是例子:商標權人主張有授權別的公司使用,但拿不出有效的使用證據,商標最後被維持廢止。
判決重點:說有授權,但證明不了「真的有在用」
這件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度行商速字第 14 號)涉及一件指定使用在第 35 類服務的商標。有人以「連續 3 年未使用」為由申請廢止,智慧局廢止註冊後,商標權人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權人主張,商標有授權給另一家公司使用,而且不使用有正當事由。不過法院認定,雙方的授權關係在某個時點之後就已經不存在;商標權人提出的資料,也不足以證明在申請廢止日前 3 年內有真實使用。至於「自己決定先不用」,法院認為不屬於正當事由,因此維持廢止。
商標什麼時候會被廢止?
依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註冊後有以下情形,智慧局會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註冊:
-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與他人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讓消費者混淆。
-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 3 年(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 未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 商標已變成該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標章或形狀。
- 實際使用時讓公眾誤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
其中最常見、也最容易被忽略的,就是第 2 款「3 年未使用」。
怎樣才算「有使用」?
- 真實使用:在交易中實際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不是為了保住商標而做做樣子。
- 用的是註冊的那個商標:大幅改變圖樣或文字,可能被認為不是同一個商標。
- 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只用在部分商品時,其他沒用到的商品可能被部分廢止(第 63 條第 4 項)。
- 臨時抱佛腳不算:如果是知道別人要申請廢止,才在申請前 3 個月內開始使用,仍會被廢止(第 63 條第 3 項)。
使用證據怎麼留?
| 證據類型 | 留存重點 |
|---|---|
| 發票、出貨單、訂單 | 品名或包裝上看得到商標,日期清楚 |
| 商品照片、包裝、吊牌 | 搭配生產或銷售日期一起保存 |
| 官網、電商、社群頁面 | 定期截圖並保留網址與日期 |
| 廣告、型錄、展覽資料 | 保留合約、刊登日期與成品 |
| 授權契約與被授權人使用資料 | 授權期間要涵蓋使用期間,並向被授權人要使用證據 |
建議每年整理一次,存成「商標使用證據資料夾」,真的被申請廢止時,就不會手忙腳亂。
授權別人使用,要注意什麼?
被授權人有使用,商標也可以保住,但前提是授權關係真的存在、而且證據拿得出來。判決中的商標權人就是卡在授權關係已經結束。實務上建議:
- 簽書面授權契約,寫清楚商標、商品或服務範圍、期間與地區。
- 向智慧局辦理授權登記:依商標法第 39 條,授權沒有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
- 授權到期前確認是否續約,並定期向被授權人蒐集使用證據。
常見問題
商標註冊後多久沒用會被廢止?
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停止使用滿 3 年,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廢止,智慧局也可以依職權廢止。所以就算暫時沒推出產品,也要規劃好使用時程。
什麼算「正當事由」?
一般是指不能歸責於商標權人的客觀原因,例如法令限制、需要主管機關許可還沒核准、天災等。像判決中「自己決定先不用」這種經營上的選擇,通常不算。
收到廢止申請,還有機會補救嗎?
有。收到智慧局通知後,要在期限內提出答辯與使用證據。重點是證明申請廢止日前 3 年內確實有使用,所以平常就要把證據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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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查證日期:2026-10-19|資料來源:商標法第 63 條、第 3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度行商速字第 14 號(司法院裁判書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