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餐叉、餐刀及餐匙以外之烹飪用具及餐具;梳子及海綿;畫筆除外之刷子;製刷材料;清潔用具;除建築用玻璃外之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小型手操作的家庭及廚房用器具以及化粧用具,玻璃器皿及某些瓷、陶、土、紅陶土或玻璃的製品。
特別包括:
家庭及廚房用具,例如蒼蠅拍、曬衣夾、攪拌匙、塗油脂匙及拔瓶塞鑽,以及分食用具,例如方糖夾、冰塊夾、餡餅糕點用鏟杓及長柄杓;
家用、廚房及烹飪容器,例如花瓶、瓶子、存錢筒、提桶、雞尾酒調酒器,以及非電水壺、壓力鍋、烹調用鍋及平底鍋;
小型手操作的切碎、研磨、壓榨用廚房設備,例如壓蒜器、胡桃鉗、搗研用的杵及研缽;
餐盤及飲料瓶置放架;
化粧用具,例如電動及非電動梳子及牙刷、牙線、修趾甲用泡棉分趾器、粉撲、化粧用具盒;
園藝用品,例如園藝用手套、窗臺上的花盆箱、澆水器用噴水頭及噴嘴;
室內水族箱、植物栽培用玻璃容器及植物造景觀賞箱。
特別不包括:
清潔劑(第3類);
貯藏及運輸用金屬製容器(第6類),非金屬製容器(第20類);
電動切碎、研磨、壓榨或碾碎用途的小型機具(第7類);
剃刀及刮鬍器具、理髮剪及指甲刀,電動及非電動修手指甲及腳趾甲用具,例如修指甲工具、指甲砂銼、指甲皮用鑷子(第8類);
刀叉匙餐具(第8類)及廚房用的手動切割工具,例如蔬菜切片器、披薩切割器、起司切片器(第8類);
除蝨梳、刮舌器(第10類);
電烹調器具(第11類);
盥洗室用鏡子(第20類);
某些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玻璃、瓷及陶器製品,例如瓷假牙(第5類),眼鏡鏡片(第9類),絕緣玻璃棉、半加工的壓克力(丙烯酸纖維)或有機玻璃(第17類),彩釉瓷磚(第19類),建築玻璃(第19類),紡織用玻璃纖維(第22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