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 20 日

台灣商標-第十六類說明

紙及紙板;印刷品;裝訂材料;照片;家具除外之文具及辦公用品;文具用或家庭用黏著劑;繪畫用具及藝術家用材料;畫筆;教導及教學用品;包裝用塑料片、薄膜及袋;印刷鉛字、打印塊。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紙、紙板及其製品,以及辦公用品。

特別包括:

裁紙刀及切紙機;

盒、封套及可夾住或保護紙張的裝置,例如文件夾、錢夾、支票簿夾、迴紋針、護照套、剪貼簿;

某些辦公機器,例如打字機、複寫機、辦公室用郵資蓋印機、削鉛筆機;

藝術家及室內與戶外畫家用繪畫用品,例如藝術家的水彩盤、畫家的畫架及調色板、繪畫滾筒及顏料盤;

某些一次性紙製品,例如紙製圍兜、手帕及桌布;

某些未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之紙或紙板製品,如紙袋、信封及包裝容器,雕像,小塑像及藝術作品用紙或紙板,例如混凝紙漿製小塑像、有框或無框版畫,繪畫及水彩畫。

特別不包括:

塗料(第2類);

藝術家的手工具,例如抹刀、雕刻家用鑿子(第8類);

教學儀器,例如教學用視聽儀器,急救訓練用模特兒(第9類)及玩具模型(第28類);

某些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紙或紙板製品,例如相紙(第1類),砂紙(第3類),紙簾(第20類),紙杯及紙盤(第21類),紙床單(第24類),紙服裝(第25類),捲菸紙(第34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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