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 20 日

台灣商標-第十八類說明

皮革及人造皮革;動物皮及獸皮;行李袋及手提袋;傘及遮陽傘;手杖;鞭子、馬具;動物用項圈、牽繫用帶及衣服。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皮革、人造皮革和某些皮革及人造皮革製品。

特別包括:

行李袋及手提袋,例如手提箱、大行李箱、旅行袋、抱嬰兒用吊袋、書包;

行李箱或行李袋用吊牌;

商務名片匣及錢包;

皮革製或皮板製盒。

特別不包括:

醫療用手杖(第10類);

人用皮革製衣著、靴鞋及頭部穿戴物(第25類);

特定商品收納用袋及箱,例如筆記型電腦用包(第9類),照相機和攝影設備用袋及箱(第9類),樂器盒(第15類),帶輪或不帶輪高爾夫球具袋、滑雪板及衝浪板專用袋(第28類);

某些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皮革、人造皮革、動物皮及獸皮製品,例如磨刀皮帶(第8類),擦拭亮光用皮革(第21類),清潔用麂皮(第21類),服飾用皮帶(第25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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