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器;樂譜架及樂器支架;指揮棒。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樂器、其零件及其配件。
特別包括:
機械樂器及其配件,例如手搖風琴、機械鋼琴、機械鋼琴強度調節器、自動演奏鼓;
音樂盒;
電氣或電子樂器;
樂器用弦、簧片、弦鈕及踏板;
音叉、調音鎚;
弦樂器用松香。
特別不包括:
聲音記錄、傳送、擴大及複製用的裝置,例如樂器用電氣和電子效果裝置、音效踏板、音頻介面卡、混音器、音頻設備均衡器、重低音喇叭(第9類);
可下載的音樂檔案(第9類);
可下載的電子樂譜(第9類),印刷樂譜(第16類);
音樂自動點唱機(第9類);
節拍器(第9類);
音樂賀卡(第16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