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 20 日

台灣商標-第十五類說明


樂器;樂譜架及樂器支架;指揮棒。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樂器、其零件及其配件。

     特別包括:

機械樂器及其配件,例如手搖風琴、機械鋼琴、機械鋼琴強度調節器、自動演奏鼓;

音樂盒;

電氣或電子樂器;

樂器用弦、簧片、弦鈕及踏板;

音叉、調音鎚;

弦樂器用松香。

特別不包括:

聲音記錄、傳送、擴大及複製用的裝置,例如樂器用電氣和電子效果裝置、音效踏板、音頻介面卡、混音器、音頻設備均衡器、重低音喇叭(第9類);

可下載的音樂檔案(第9類);

可下載的電子樂譜(第9類),印刷樂譜(第16類);

音樂自動點唱機(第9類);

節拍器(第9類);

音樂賀卡(第16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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