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4 月 25 日

台灣商標-第三十八類說明

電信通訊服務。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一方與另一方進行通訊的服務以及廣播和資料傳輸的服務。

特別包括:

數位檔案和電子郵件傳送;提供使用者進入全球電腦網路通路;

電台廣播和電視播送;隨選視訊傳送;提供網路聊天室和線上論壇;

電話和語音信箱服務;電訊會議和視訊會議傳輸服務。

特別不包括:

無線電廣告(第35類);電話行銷服務(第35類);

通訊活動中可能包含的內容或主題,例如可下載之影像檔案(第9類)、藉由網路提供企業資訊(第35類)、藉由隨選視訊提供不可下載之影片和電視節目服務(第41類);

使用電信連結提供的服務,例如可下載之數位音樂線上零售服務(第35類)、網路銀行(第36類);

廣播和電視節目製作(第41類);電信技術諮詢(第42類);線上社交網路服務(第45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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