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著、靴鞋、頭部穿戴物。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人用衣著、靴鞋及頭部穿戴物。
特別包括:
衣著、靴鞋及頭部穿戴物的一部分,例如袖口、口袋、襯裏、鞋跟與鞋底、帽舌、帽框;
運動用衣著及靴鞋,例如滑雪用手套、運動汗衫、自行車騎士服、柔道與空手道服、足球鞋、體操鞋、滑雪靴;
化裝舞會服裝;紙衣、衣著用紙帽;非紙製圍兜;袋口方巾;非電熱式暖腳套。
特別不包括:
製鞋用小五金商品,例如金屬製鞋釘與鞋跟釘(第6類),非金屬製鞋釘與鞋跟釘(第20類)以及衣著、靴鞋及頭部穿戴物用之服飾用品配件與服裝扣,例如鉤、扣、拉鍊、緞帶、帽子的飾帶、帽子與鞋飾品(第26類);
某些特殊用途的衣著、靴鞋及頭部穿戴物,例如包括運動用護頭盔(第9類),防火衣(第9類),手術服(第10類),矯形鞋(第10類),以及從事某些運動必備的衣著與靴鞋,例如棒球手套、拳擊手套、冰刀(第28類);
電熱衣服(第11類);電暖腳套(第11類),嬰兒車用暖脚套(第12類);紙圍兜(第16類);
紙製手帕(第16類)及紡織品製手帕(第24類);動物衣服(第18類);
嘉年華會面具(第28類);玩具娃娃服裝(第28類);紙製宴會帽(第28類)。